3.1.1 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或同时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3.1.2 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酸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及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镁、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物、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3.1.3 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4 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应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00Pa。、
3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等应能自动关闭。
3.1.5 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其他火灾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 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应取1.3倍~1.375倍灭火浓度,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1.1倍惰化浓度。
3 几种可燃物共存时,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者确定。
4 灭火浓度、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规定取值。
5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布置,距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5m。
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装置,其位置应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并宜设在外墙上。
3.1.6 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厂家灭火注册数据。
2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7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表面水平投影面四周外扩1m计算。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喷头到被保护层表面距离或喷头射程、保护面积和设计流量等厂家注册数据。
4 布置喷头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
5 设计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 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试验结果增加喷射时间:
1)需要较长的冷却期,以防止复燃的危险发生。
2)自燃温度低于沸点的液体及熔化的固体的火灾。
3.1.8 两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和/或保护对象不应超过8个。
3.1.9 组合分配系统的存储量包括驱动氮气存储量和灭火剂存储量两部分,二者应分别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存储量最多的确定。
3.1.10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在72h内不能恢复工作时,或不允许间断保护时,应按100%灭火系统储存量设置备用量。
3.1.11 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网布局宜为均衡系统,均衡系统的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网结构应对称,管径和流量相等;
2)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差值不应大于5%。
2 管网中不得采用四通管件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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